设定依据 《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》第二十二条、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
通办范围 福建省武夷山市
审批条件或标准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,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
有无数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
办理程序 受理—审批—办结
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,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
办理形式 户籍人口在街道、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
申报材料
一、本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,具有华侨身份的
(一)申请对象及条件: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,具有华侨身份的,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。
(二)需提交材料:
1、申请报告;
2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《华侨来闽定居证》;
3、国外出生证件;
4、父母《居民户口簿》《居民身份证》(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《居民户口簿》《居民身份证》);
5、父母结婚证件。
(三)办理程序及时限:
当场办结,需要调查的核实后办结。
(四)注意事项:
1、《华侨来闽定居证》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,不予受理。
2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,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,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、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,加盖翻译机构公章,由翻译人员签名。
3、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新增人口,还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书。
4、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,应当遵循公序良俗,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。非婚生育的子女,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,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。除姓氏外,名字用字应当使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的字。
5、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,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,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,随父亲籍贯;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,以出生地为籍贯;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,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
二、本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子女,具有中国国籍、不具有华侨身份的
(一)申请对象及条件:本省户籍人口,非婚出生子女申报户口,向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。
(二)需提交材料:
1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2、落户方《居民户口簿》;
3、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《声明》
4、申请报告
5、《亲子司法鉴定书》(随父出生申报必须提供)
(三)办理程序及时限:
当场办结,需要调查的核实后办结。
(四)注意事项:
1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上登记的婴儿姓名,姓氏应随父或母姓,名应使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上的汉字。
2、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上登记的一致。
3、非婚生育的子女,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,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。除姓氏外,名字用字应当使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的字。
4、随随父出生申报必须提供父子亲子司法鉴定书。
是否收费:否;
收费依据:无;
收费标准:无;
收费方式:无;
是否可预约办理:是;
办公时间:上午:8:00-12:00、下午:2:30-5:30(节假日除外,夏令时下午调整为:3:00-6:00)
受理地址 各街道、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邮编:354300
责任部门 武夷山市公安局
咨询、预约电话 0599-5130253
监督电话 0599-110
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:http://xzfw.np.gov.cn/